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组织中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学院党团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推优对象和条件
1.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2.推优对象为我院全体团员青年。
3.“推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年满十八周岁,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参加党校培训学习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院系规章制度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展团的先锋模范作用,拥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自觉意识,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专业学习,被推荐前一年学习成绩达到班级总成绩排名的前30%以内,无任何补考、重修纪录。
4.凡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优先予以推荐:
(1)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得院级厚德奖、学习标兵奖、十佳青年、十佳团支书、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的先进个人;
(3)在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4)为学生党支部做出突出贡献的。
5.凡在校期间曾经受过院系各级处分者,至少在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和处分者,取消“推优”资格。
二、推荐程序
1.“推优”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团支部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2.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班团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班级团支部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2)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3)与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团员人数半数以上者,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4)班级团支部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的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团支部民主评议会的原始记录材料、民主评议情况总结、团支部推荐意见),报院分团委审定。同时,认真组织好《湖南商学院“推优”对象登记表》的填写工作。
(5)“推优”意见在一年内有效,“推优对象”须参加院学生党支部二级党校培训,“推优”对象一年内未参加二级党校培训或未被学生党支部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应重新参加推荐。
(6)对于从外单位转校、转系进入我院得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应重新予以推荐。
三、“推优”工作的要求
1.班级团支部须把“推优”入党工作纳入基层团组织的组织建设重要环节当中,保证“推优”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片面性、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2.对于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取消被推选人相关资格,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1.本细则自2007年9月5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院分团委负责解释。
文化创意学院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