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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学院学生违纪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工作方针,对有违纪问题但又不够处分程度的学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处理、及时帮助,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意识,促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警示制度。

第二条 学生违纪警示主要事项如下:

1、累计旷课达5—9节;

2、早/晚自习、早锻炼累计缺席2次;

3、违反宿管规定一次,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学习时间睡觉、玩游戏等;

4、因上网耽误学业;

5、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者;

6、其他院部认为需要警示的事项。

第三条 学生违纪管理警示的干预

由院部出示警示通知,分团委、学生会、辅导员、班主任及院领导负责对学生警示信息进行干预,共同配合进行教育管理。

第四条 收到警示通知后的处理措施

(一)收到一次警示通知者,应两天内主动到辅导员或班主任处接受教育,团支书、班长配合班主任作工作。

(二)收到两次及两次以上警示通知者,除接受辅导员或班主任、班团支书、班长教育外,另外取消本学年度的一切评奖评优、特困助学贷款、不能列为党培养对象(已列为入党培养对象的取消培养对象资格)。

(三)学生党员(含预备党员)收到警示通知者,除以上处理外还要在党支部会议上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班同学收到警示通知后,由班长在班级管理信息登记本进行记载。班级在一学期期末对本班收到警示通知的同学进行统计,院部进行通报。凡收到警示通知总数列年级第一的班级取消学期和学年度的评优。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各种警示信息进行及时干预,学生收到多次警示时,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提请学生家长和学校配合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试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文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化创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