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贫困生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原则
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而辍学与兼顾学业成绩、家庭困难程度的原则。
二、评定对象
全院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贫困生评定。
三、评定办法
1、召开团支书会议,布署贫困生调查摸底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团支部摸底调查,按班级人数的1/3在本班公布;
3、团支部根据反馈意见将班级人数的1/5按困难程度排序上报团总支;
4、团总支在全院公布推荐名单;
5、根据反馈意见,团总支确定贫困生名单并在全院公布;
6、召开贫困生动员大会,根据学院助学金评定办法以现金形式发放贫困补助。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推荐为贫困生
1、上学期考试出现不及格现象者;
2、本学年受过纪律处分者;
3、生活奢侈浪费者;
4、不团结同学,自由散慢者;
5、存在生活作风问题者;
6、以虚假材料欺骗组织者;
7、凡存在吸烟、喝酒、请客、打架等现象者。
二○一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