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和学院发展对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发挥我院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保证各类立项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顺利进行,促进科研工作上水平、出成果、生效益,不断提高我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逐步完善我院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以学院名义承担,由我院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负责或协作的已获得资助或立项的各级各类学科的科学研究、技术研究项目。按其项目申报途径或经费来源可分为:
1、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省社科联、省科技部门、省高校工委等机构资助或立项的科研项目(纵向课题)。
2、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的研究项目(横向课题)。
3、学院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条 我院的科学研究应立足湖南,面向全国,要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密切结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要发挥群体优势,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形成特色,加速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我院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
第四条 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全面负责。具体包括负责组织项目的论证、申报、立项;负责项目实施的督促和协调;负责组织成果鉴定、登记、资料归档;负责经费管理等。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工作,每年按上级部门的布置和院领导的要求及时通知学院所属各个部门,各部门应及时传达到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并按具体要求组织好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各级各类纵向课题申报时间一般为: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时间为每年2~3月;
2、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
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时间为每年4~5月;
4、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8~9月;
5、国家教育部及教育厅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2~3月;
6、湖南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0~11月;
7、湖南省科技厅中青年发展计划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8~9月;
8、学院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
第六条 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人员必须是我院在编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七条 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方向、目的、意义应当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研究内容有创新性。研究人员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具有完成项目研究必备的条件。
第八条 科研项目申报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向所属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和必备的附件材料(包括前期工作发表的论文或著作、软盘等),经研究人员所在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各部门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九条 学院向上级推荐的各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统一报送。上报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申报费由科研处承担,其它项目申报费由项目申报人自负。
第十条 为了做好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提高我院申报项目的竞争力和中标率,每年下半年各系(院、部)应做好科研计划,认真做好选题工作,组织好论证,必要之时聘请院外专家进行指导,为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等提出修改和评价意见。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评议、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科研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向院内外有关专家咨询或由项目负责人作课题开题报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议、推荐,并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第十二条 纵向项目凭上级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和计划任务书、横向项目凭有效合同书(原件)、学院科学基金项目凭学院下达的批文在科研处立项,由科研处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下达经费卡。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计划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工作的基本依据。凡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组织项目组成员认真实施,开展科研工作,积极努力做出成绩。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科研项目的实施有详细、如实的记录,按预计的方案完成研究工作。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条件有限须更改研究方向,或在研究中发现不能达到预期结果而需要大幅度修改研究方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科研处,以便及时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项目负责人更换,或项目负责人调离我院或出国(一年以上),须向科研处提交项目实施记录本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由科研处报告学院主管领导,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和账目清单。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
第十七条 为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科研处于每年的6月和12月会同各系、部组织各项目组按有关计划或合同要求填写好《中期检查报告》或《年度进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 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人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提供了必要的研究条件;
3、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项目如不能按计划如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并出具书面报告,经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科研处核实,经院领导批准,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征得合同签约单位同意后,凭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合同签约单位补充协议,方能修改、变更或延期。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报请学院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中止或撤销其研究项目,并由财务处追回所用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4、拒不接受检查的项目。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到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纵向项目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题等;横向项目按合同条款验收。项目进行鉴定、验收、结题等手续的一切费用均在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到期后,如不能按期验收、结题,又未办理延续项目研究期限的,造成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来往的正式信函文件应交科研处审核。未经学院授权,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成员不得代表学院签署协议、合同和涉及合同权益的文件,否则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