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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我院科研成果的奖励、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是科研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晶,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凡我院教职工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均属学院与完成者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向外转让,违者将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我国的科研成果管理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分级管理,实行国家级、部门和地方级、基层级的三级管理体制的原则,科研处负责管理全院的所有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管理的工作环节包括:鉴定(评议)、上报与登记、建档、申报与奖励、保密和保护、申请专利、交流和应用推广等。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究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资料等,写出总结报告并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鉴定办法》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 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应及时向科研处上报进行成果登记,课题组须在鉴定后一个月内将全部技术文件、资料送交科研处归档,归档后科研成果由科研处进行审查、登记、并录入《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库》中,同时负责向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推荐登记。

第六条 申报登记的应用技术成果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结题报告一式一份;

2、鉴定证书一式两份;

3、全套技术资料一套。

第七条 经国家有关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包括独著、主编或参编的专著及统编教材、译著等),出版后应填写《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报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并附原著一套。

第八条 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或收入国际学术会议及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及其它科技成果(包括奖励等),应填写《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登记表》,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带原件,登记后带回),并附有关复印件一份。

第九条 经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方可申报各级科研奖励、参与科研成果计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和办理申请减免税手续。

第十条 凡经科研处登记的科研成果一律由科研处统一管理,并录入《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库》。有关文字材料由科研处定期移交院综合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 院级科研奖励按《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实施,特别优秀的科研成果由学院推荐申报部门和地方奖励以及国家级奖励。

第十二条 每项科研成果不能同时向同级部门重复申报奖励,获得上一级部门奖励的成果也不能再向下一级部门申请奖励;申报单项奖的项目,不能再申请综合项目奖。

第十三条 经科研处登记归档的有关科研文件、应用技术成果、著作、论文等,列入学院综合档案管理目录,由科研处负责保密与保护。有关资料均不外借,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经科研负责人审定,可以就室阅览,同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和应用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具体按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 获得各级科研奖励的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各类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计分

(一)立项资助科研项目(不含本院配套经费):国家级项目200分/万元;省、部级项目100分/万元;市、厅级项目80分/万元。

(二)立项非资助科研项目:国家级项目100分/项;省、部级项目80分/项;市、厅级项目50分/项;本院项目20分/项。

(三)结题并鉴定合格的科研项目(具体成果不再重复计分):国家级项目1500分/项;省、部级项目800分/项;市、厅级项目300分/项;本院项目100分/项。

(四)科技开发项目:100分/万元纯利。

二、学术论文计分

(一)国外刊物:120分/篇。

(二)国内刊物:

被我院认定的国家一级刊物120分/篇,国家二级刊物100分/篇。

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有国际、国内刊号50分/篇;有国际刊号,无国内统一刊号30分/篇。

市、厅级刊物20分/篇。

论文集(已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不再重复计分)、公开期刊的增刊和译文15分/篇。

本院《教育科研信息》10分/篇。

(三)转载期刊

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复印另加40分/篇;被国际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会议论文引文索引》(ISTP)摘录的另加70分/篇。

(四)学术会议宣读(需提供相关证明)

国际学术会议30分/篇;国家级学术会议20分/篇;省部级学术会议15分/篇;市厅级学术会议10分/篇;本院内部学术会议5分/篇。

三、著作、教材类计分

(一)专著:12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400分);编著:8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320分);译著:6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240分)

(二)统编教材:8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320分);一般教材:4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200分);内部使用但未公开出版的教材、讲义、习题集或其他教材参考资料:2分/万字(每部最高计分100分)。

(三)对于著作、教材及其他书籍的主编另加0.2的系数,副主编另加0.1的系数。

四、成果奖励计分

(一)国家级奖:特等奖1000分/项,一等奖500分/项,二等奖300分/项,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优秀奖200分/项;

(二)省部级奖:特等奖300分/项,一等奖200分/项,二等奖100分/项,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优秀奖50分/项;

(三)市厅级奖:特等奖100分/项,一等奖50分/项,二等奖30分/项,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优秀奖20分/项。